省煤田地质局:
普兆敏委员提出的《关于从省级层面出台政策支持煤矸石规模化处置的提案》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规定,优先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国家《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要求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3年储矸石量设计,应当符合《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煤矸石堆放场(库)为煤矿开采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用地属建设用地,应依规选址、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手续。2022年12月,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增加了采矿项目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管理的专门条款(第四十六条),以地方立法方式对采矿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进行了再明确,规范和强化采矿用地保障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和指导采矿用地保障服务工作,落实落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精神和新要求,2023年6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黔自然资规〔2023〕1 号),从采矿用地的定义和范围、用地保障责任主体、规划保障、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计划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土地供应(使用)、矿山建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和腾退指标使用、复垦修复土地后期管护、土地复垦、采矿项目用地全过程监管等方面提出16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采矿项目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降低项目建设土地取得成本;对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缓解项目建设投资压力;在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可按照县级行政区划打捆申报办理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采矿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涉及土地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有关补偿、农户安置事宜,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采矿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户等依法协商,可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妥善做好相关补偿安置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富矿精开”,切实做好用地保障服务,优先保障包括煤矿在内的采矿用地,以及以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发电、建筑材料生产、深加工矿产品回收和制取化工产品等项目,助力产业链延伸和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分类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对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筑路、土地复垦等综合利用。《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明确,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煤矸石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用于井下充填、路基填筑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不改变土地利用原用途和性质,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自然资源厅将进一步深化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机制,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有关省直部门,共同指导地方和采矿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好煤矸石用于井下充填、筑路、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等相关综合利用工作。目前,省生态环境厅已牵头拟草了《煤矸石填沟造地技术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待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规范和指导市县利用煤矸石在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综合利用工作。同时,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加大研发、推广应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推进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从源头控制煤矸石的产量。我厅将指导各地及煤矿企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做好包括煤矿开采在内的各类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可安排用于新采矿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提高用地保障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国发2号文精神,聚焦“富矿精开”和能源安全,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服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积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为采矿项目提供有力的用地规划保障;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导各地积极推进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大力盘活存量;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机制,继续做好国家和省有关采矿用地支持政策(措施)的再宣贯、再解读和再培训,保持信息共享、政策互通,共同指导各地依法合规做好采矿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强化分类管理,按照积极消化存量、最大可能控制增量的原则,配合省有关部门共同指导各地及煤矿企业做好煤矸石综合利用,推动煤矿项目快捷落地建设和达产生产运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