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必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启动〈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修订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推进情况
《贵州矿产资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2024年11月将文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023年7月,我厅正式启动《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一是搭建班子。我厅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单位成立了由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顾问,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二是编制方案。2024年1月,我厅党委会专题研究制定《推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分别成立跨厅局和厅内部两个起草工作小组,统筹相关业务力量,具体负责制定调研工作方案、汇编参考资料等工作。跨厅局的起草小组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贵州省法学会能源资源法学研究会相关负责同志组成。三是加强学习。2024年1月,我厅开展立法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学习研究,编印了《〈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参考法律法规政策选编》,供相关单位和人员查阅参考。四是深入调研。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作为厅党委开展主题教育重要调研选题,由厅领导领题,组成调研组深入清镇、开阳、播州区等地自然资源部门和矿山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组成调研组赴六盘水市、遵义市实地调研。6月21日,会同省司法厅专门召开《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门当面听取省内有关地勘单位、矿业企业的意见建议。五是形成文本。2024年3月至今,我厅2次征求各相关厅局、市(州)等部门意见并召开4次改稿会,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省司法厅等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8章53条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二、《条例(草案)》总体思路
《条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上位法为依据,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新要求,聚焦我省推进“富矿精开”的工作部署,突出“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四个关键环节和科技创新要素支撑,系统总结我省多年来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破解长期制约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障碍和瓶颈,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合法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不断增强我省矿产资源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将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有机结合,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二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意见和落实改革实践的成果,加强矿业权物权保护和完善国家收益保障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三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富矿精开”加快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黔党发〔2024〕6号)精神。四是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整合现行《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有关条文内容,结合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实际,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监管。
三、有关采矿用地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以列举方式明确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明确规定,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用地,为工矿仓储用地(工矿用地)的二级分类。《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明确,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属矿业大省,矿业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需要从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角度,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规范和细化采矿用地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国家有关采矿用地保障政策落实,依法依规实施管理。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专门就采矿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复垦及复垦腾退的指标使用,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等进行了规范,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推动我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明确采矿用地应当按国家规定申请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明确可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煤矿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三是鼓励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依法取得的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腾退的规划规模、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流转使用。四是明确矿山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要求。矿山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的要求,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时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和矿山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监管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采矿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精神,省自然资源厅还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黔自然资规〔2023〕1号),进一步落实落细采矿用地保障政策措施。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矿业用地使用规则,第三款规定:“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即矿业用地临时使用土地的范围仅限于露天开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的情形。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富矿精开”的部署,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协调统筹好方方面面的力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同频共振,有序推进《条例(草案)》立法起草、省内外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此次立法任务,为我省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利用、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另外,我厅正积极向国家反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将矿山临时用地范围不仅限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而是以是否可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为标准,平等适用于所有矿种露天开采情形,解决当前我省矿业用地矛盾突出问题。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