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7-06 18:40      字体:[]

陈华代表

提出的《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厅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全力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工作。一是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我厅成立重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专班,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等11个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签订用地保障合作备忘录,主动上门开展用地政策宣讲、解读,将重点重大项目用地纳入台账清单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定期调度,实行动态销号管理,推动用地审查报批服务提质增效。二是加大用地审查报批指导力度。积极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加大建设用地申报力度,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着力提升审批质量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办函〔2023103号),明确了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报厅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格式模板、报厅审查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报件材料格式模板,指导各地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对项目违法占地建设需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的,需依法依规查处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三是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补充完善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两个阶段的审批事项清单及流程指导图,配合省工改办完成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流程图4.0》印发,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4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1个工作日办理,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二、关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方面”的建议

(一)针对缺少详细规划支撑或位于规划区范围外项目规划支撑问题,我厅积极研究政策措施,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引导和支持各地做好建筑工程项目规划保障。一是强化制度设计。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924号),明确详细规划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及一图一表一说明管控图则,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特定区域、独立地块详细规划等类型,从制度设计上整体搭建全域覆盖、边界闭合、上下贯穿的详细规划体系框架。二是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指导各地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详细规划经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继续有效执行,不符合的开展修编;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结合近期拟开发建设、城市更新、土地储备或出让、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实际需求,按需编制、应编尽编。城镇开发边界外,具有特殊选址要求或邻避效应的建设用地,在规划选址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支撑核心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深度编制独立地块详细规划。

(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我厅印发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对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指导解决规划手续不完善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三、关于“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方面”的建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复,下一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职责,围绕建筑工程历史遗留项目,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积极主动会同省直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同时,研究制定相关文件加强对已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的日常管理。但由于国家层面尚未无现行法律法规支持对于已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项目补办施工许可证等先例,导致省级出台文件无法通过合法性审查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职能职责,积极支持建筑工程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进一步落实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的用地保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各地持续做好重要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用地报批、规划许可、土地出让等用地保障服务工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要素支撑。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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