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7-06 18:40      字体:[]

王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河道治理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用地作为农用设施用地考虑,建立绿色通道免去或者简易办理占地使用手续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一)土地分类有关规定

土地分类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

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分类执行。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依据以上规定农田水利设施涉及的沟渠等属农用地,河道治理所涉及的水工建筑建设用地。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等属设施农业用地。

(二)现行建设用地审批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符合相关规划的设施农用地,按要求需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意后使用。

(三)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贵州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确实无法补足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规定必须按规定补划,这是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划期内的目标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均须落实占补平衡,根据国家最新文件要求,将继续坚持以补定占完善占补平衡并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的范围将以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拓展到各类占用耕地都要落实占补平衡,由小占补变为大占补实现耕地算总账的管理建立国家管总量,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补充耕地的责任落实机制。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压实省级的主体责任,市县负责抓好落实,从严管控耕地的占用,补足补优耕地。

二、有关建立绿色通道免去或者简易办理占地使用手续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具体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的分类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属国家顶层设计,省级及以下无权进行调整,按照土地规划用途,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现用途管理,不征收、不转用。
   三、下步工作及打算

我厅将认真组织进一步学习国发2号文,严格落实全省耕地保护任务与责任,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同时加强耕地保护有关政策的宣传,提升公众合法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同时培训基层业务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意识,争取将各类重点项目的服务工作前置,确保民生工程的落地。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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