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张峰代表提出的《关于改革矿产资源出让收入分配比例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关于“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扣除中央40%后,地方分配由原来的省州县30%、6%、24%调整为15%、10%、35%。”建议
自《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实施后,山西、山东、陕西、辽宁等省份均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央分成后地方分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山西省按照矿业权出让权限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省级出让的矿业权,省、市、县按照80:10:10比例分享(折算为中央、省、市县四级为:40:48:6:6);市级出让的,市、县按照30:70比例分享(折算为40:0:18:42)。山东省、市、县三级平均分配矿业权出让收益(折算为40:20:20:20)。陕西省、市、县按照60:20:20的比例分成(这算为40:36:12:12)。辽宁省、市、县按照50:30:20的比例分成(折算为40:30:18:12)。山西及山东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适度向市县级进行了倾斜。
我省确定的中央、省、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为40:30:6:24,省级分配比重处于各富矿省份的中游水平,基本符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如财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调整省级以下分配比例。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调整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