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张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水利设施建设进度的建议》(第531号)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水利工程用地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用地手续办理。我厅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用地保障工作,成立重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专班,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与省水利厅签订用地保障合作备忘录,主动上门开展用地政策宣讲、解读,建成贵州省建设用地台账管理系统,将水利工程用地纳入台账清单管理,定期调度,为水利工程用地手续办理畅通渠道,依法报批、快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服务项目建设。
(二)衔接“三区三线”,做好项目用地空间保障。在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与省水利厅密切配合,积极调度,共同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有效衔接,将在建及近期拟建重点工程纳入正在编制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为“十四五”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省水利项目高质量发展留足空间,为下步用地手续办理奠定了基础。
(三)制定政策措施,按时序报批并落地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联合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用地报批和淹没区按农用地管理调研、培训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源函〔2022〕572号),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水利工程坝区、淹没区分期报批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办理用地手续。
(四)强化计划保障,确保项目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以及以批次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用地,安排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脱贫县专项计划指标,做到了项目合理用地应保尽保。自2022年新国发2号文下发以来,全省共获批161个水库项目用地,总面积1.95万亩,其中,2023年获批114个项目,面积0.88万亩(其中耕地0.12万亩);2024年获批34个项目,总面积0.63万亩。
二、依法落实临时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临时料场的规定
(一)临时用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包括三类。(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油气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在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明确了采石场、采砂场、取料场不属于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二)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一是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两文件已于2023年4月10日废止)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而动用砂、石、土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开采的砂、石、土资源不得进行销售或用于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不得再进行开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二是《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第四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因此,所提“按照之前的政策规定,水库工程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地周边设立临时料场”以及“新政策出台前开工的项目采用老办法,新政策出台后开工的项目采用新办法,或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预留一定的过渡期,允许老项目边建设边办手续,过渡期间项目正常建设、不作处罚,过渡期以后按新政策管理”没有政策依据。
三、对代表诉求的建议
(一)临时料场方面。由于现有政策对水利设施使用土地做了明确的规定,建议水利设施临时料场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二)砂石土资源使用方面。一是积极支持施工单位在水利设施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用于水利设施项目建设,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二是对需要开采不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的,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省自然资源厅将积极指导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现行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为水利实施项目优选砂石土矿权资源出让区块,按程序加快推进矿权出让,及时配置砂石土矿产资源并办理采矿许可证。三是截至2024年3月底,毕节市(135个镇,91个乡)区域内在册砂石土采矿权471个,证载生产规模合计1.4089亿吨/年。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原则上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砂石土矿山数量控制在6个以内,其他乡(镇)控制在2个以内”之规定,毕节市砂石土矿权几乎覆盖了毕节市所有乡镇。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低迷、大型基建项目上马有限、农村建房受到限制等因素,许多砂石矿山长期处于停建、停产状态,砂石土矿产资源的配置比较充分,建议水利工程项目单位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加强与已设砂石土采矿权企业合作,通过市场购买来满足项目建设对砂石土资源的需求。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