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6-05 18:40      字体:[]

省农业农村厅:

杨燕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机耕道建设和推广农用机械使用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机耕道建设占用耕地问题

依据国家第三次国土调查地类认定标准,机耕道属于农村道路。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机耕道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

根据《贵州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确实无法补足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耕地保护的要求,加强指导地方在机耕道建设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时,按政策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