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煤矿采矿权价款适当延期缴纳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财政厅、能源局,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中提出的“煤矿采矿权价款在一定时间内分批次按比例收缴或再延期收缴,以及调减滞纳金的征收比例或适当免交滞纳金”
2016年2月,我省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中“从2016年开始,利用3—5年时间......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等相关规定缓缴煤矿采矿权价款。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从2022年12月15日起恢复征收我省煤矿价款。
2016年2月1日以来,兼并重组煤矿享受了缓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优惠政策,远长于全国其他省份,对于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以及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承载的实际困难,我们都很理解。建议所提事项,我们认为有其合理性,但是目前从中央到省均无政策依据支撑。同时,按照去年审计部门对我省煤矿价款缓缴事项进行全面审计时所提意见,煤矿采矿权价款作为中央设立的非税收入,在国家政策未调整且没有下放审批权限的情况下,我省无权自行决定缓缴、重新分期等有关政策。
2023年4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此次修订的办法,将现行的在发放矿业权证阶段基于矿产资源量“一次性”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为在矿产资源销售阶段基于销售价格和收益率按年征收。且明确了: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下一步,我们将依据中央政策对我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调整,此项政策变化将大大缓解煤矿企业前期投入和日常生产中的筹资困难问题。
二、关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调减滞纳金的征收比例或适当免交滞纳金,从而为稳住经济的基本盘和保障用煤供需提供积极的帮助,切实消除此类企业的建设、生产、生存发展的潜在隐患”的建议
为支持煤炭企业发展,2013年起,我省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7号)、《关于煤矿兼并重组主体申请免交被兼并煤矿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5〕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2号)等文件,共为我省煤矿企业减免滞纳金39831.8516万元。2017年财综〔2017〕35号文出台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滞纳金调整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后,作为中央设立的非税收入,在国家政策未调整且没有下放审批权限的情况下,我省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等有关政策。
省级没有减免的权限,国家也无减免滞纳金的相关政策。
三、省级财政对煤炭产业支持情况
省级财政历来非常重视对煤矿企业的扶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从202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共计安排资金21.61亿元。一是安排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13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智能煤矿示范、智能化建设等。二是安排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8.11亿元,主要用于发电企业采购省外高热值电煤奖补、煤炭企业电煤供应奖补等。三是安排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0.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煤矿灾害治理,“一通三防”及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等。此外,2022年我们还通过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和新动能基金支持现代能源项目17个,投放金额29.88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18.67%。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面改革的要求,做好我省的政策细化落实工作。同时,继续通过政策刚性加基金弹性叠加等投入方式,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我省煤矿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贵州能源产业,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推动煤炭产业规模化、智能化发展,实现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