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采矿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采矿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加强用地保障
我厅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全力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工作。一是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成立了重大项目用地保障专班,建立了用地保障省、市、县三级联动沟通协商机制,指导和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时掌握了解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和存在的困难,共同研究协商提出问题解决措施。与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11个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建立用地保障协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将各类重点(重大)项目用地需求纳入台账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做到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用好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二是有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需求。根据国家计划管理规定,全面保障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用地审批时直接安排年度计划指标。三是加大用地审查报批力度。积极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加大用地申报力度,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引导项目业主单位合理选址建设用地,落实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等要求,并指导完善用地申报材料,加快审查报批。
二、对于您提出的“建议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政策实施细则,授权市(州)、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完成开发和复垦修复(涉及耕地的已按‘耕地指标购买’标准缴纳‘复垦修复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的采矿企业按‘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承诺期内完成土地复垦修复验收的退还‘复垦修复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未完成复垦修复验收的由地方政府用‘复垦修复保证金’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建议。
(一)2023年6月,我厅印发了《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黔自然资规〔2023〕1号),鼓励采矿企业对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和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利用。一是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及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可以用于本企业在省域内的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政府出资组织实施矿山用地复垦修复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及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出资的人民政府所有,可以用于保障本辖区内采矿项目新增用地需求。腾退指标的安排使用事宜,由采矿项目业主与地方政府具体协商。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组织实施矿山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协议约定归属和使用的相关权益义务。四是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开展复垦修复实施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并在国家相应的备案系统中备案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方可挂钩使用。五是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省、市(州)、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台账,加强指标使用管理。六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或与市县政府签订腾退指标归还协议,并承诺在2年内完成复垦修复并归还腾退指标的,可以先行使用拟腾退指标。采取承诺方式使用腾退指标的,市县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复垦修复。超期未完成项目复垦修复的,限期整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矿项目用地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故“授权市(州)、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完成开发和复垦修复(涉及耕地的已按“耕地指标购买”标准缴纳“复垦修复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的采矿企业按“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不符合相关要求。
(三)经与您沟通,建议中“耕地占用税”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耕地开垦费标准足额列入概算,我省已于2016年建立了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平台,建设单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缺口的可通过平台有偿流转。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政府及建设单位帮助协调解决所需的占补平衡指标。《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黔自然资规〔2023〕1号)要求,采矿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优先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
三、对于您提出的“建议由省自然资源厅尽快针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空间位置和审批情况、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使用等采矿权用地手续办理工作制订和实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建议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技术验收标准(复垦后的耕作条件不低于开发前即可,不宜不切实际地提高验收标准),保障国家耕地红线、保护我省生态环境的同时,兼顾采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
(一)我厅印发的《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分别从制订依据、采矿用地的定义和范围、用地保障责任主体、规划保障、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农转用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计划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土地供应、矿山建设施工临时用地、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使用、复垦修复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土地复垦、采矿用地全过程监管、细则有效期等方面,对采矿用地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了可操作的细化措施。
(二)2019年9月,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黔自然资函〔2019〕988号),细化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对象、内容、范围,针对不同治理工程进一步规范了验收的程序、标准、内容等。
(三)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认定要符合国土调查工作分类标准。自2022年开始,我省开展日常变更调查。2023年起,结合相关业务管理需要,我省计划开展3次日常变更成果集中上报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求进行日常变更,日常变更图斑经省级核查通过后报国家核查。
(四)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即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所以采矿用地占用耕地的,采矿企业可以通过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不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来落实占补平衡,以降低用地成本。
(五)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要求,对非煤矿山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安全和技术管理。会同相关单位有序推进非煤矿山复垦复绿,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合理开采,及时将采空区等区域进行复垦。印发了《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明确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设施设计,在实施尾矿库闭库过程中,应按规定做好尾矿库污染治理、土地复垦等工作。
四、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做好采矿用地手续办理相关工作。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联合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有关单位,积极做好采矿用地手续办理相关工作。二是调整完善规划管理、用地审查报批和土地供应等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全过程服务的政策措施,规范和指导用地保障工作。强化技术指导,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采矿项目用地的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等相关工作。三是对于各地申报的采矿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前提下,我厅将给予积极支持、快捷办理,保障合理的用地需求。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