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下放磷矿矿权审批权限至州级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都把磷、锰等34种矿种列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将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厅字〔2017〕1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得再行下放”。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已将磷等36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磷矿属于战略性矿产,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根据《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能将磷矿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再行下放给市(州)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我省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在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性公开出让中,根据市(州)人民政府的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省自然资源厅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磷矿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具体工作。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