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6-05 12:59      字体:[]


省民政厅:

向立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殡葬基础设施的建议》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殡葬设施建设属民生工程,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用地保障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作为,依法依规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一、合理布局殡葬设施用地。一是制定《贵州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在县域内构建覆盖城乡、均衡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在乡镇域内基于常住人口总量和结构,统筹镇村公共服务设施资源配置,明确分区分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的布局原则和标准,指导各地在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中,根据村庄分类和农村实际需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合理确定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对于村级公益性公墓用地,按实际需求,单独建设,也可多村联合建设。二是指导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公益性公墓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求。三是针对当前不能准确布局落位的村级公益性公墓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精神,指导各地在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二、公墓项目用地有关规定。一是关于占耕占林问题。国家禁止公墓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公墓项目选址应切实避让耕地。按照《省民政厅省林业局关于规范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黔民发〔20229号)规定,选址时应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对涉及占用林地、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的公墓项目,报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审查同意在林地内选址的公墓项目函告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二是关于用地审批。省自然资源厅高度关注殡葬设施用地保障,对于符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予以积极支持办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农用地转用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符合土地征收规定殡葬设施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并报省政府审批。三是关于土地供应。殡葬设施用地属于特殊用地,依据《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对于属于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属于经营性殡葬设施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四是关于规划管理。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11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有关手续办理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54 号)等系列文件,规范各类建设项目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管理。殡葬设施项目建设,应依规选址、依法申报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三、强化用地保障指导服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与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协作,落实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手续,推进项目依法合规建设。2022年以来,省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项目用地共计71239亩,推进殡葬基础设施项目落地建设。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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