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1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5-18 17:24      字体:[]

公安厅:

    吴映环代提出的《关于解决我省农村地区分户困难的相关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认定

202072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对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如何认定进行了解答。按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解读,地方对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二、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宅基地的规定

20221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2331日起施行。新《条例》单列宅基地管理专章,在一户一宅的原则下,明确宅基地的范围界限,最高面积标准等条款,将中央有关政策,以及经实践证明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既体现了对宅基地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又展现了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稳慎态度。

一是规范界定宅基地的范围和使用原则。《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这一规定纠正了社会上认为宅基地只限于主屋基的认识误区,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新《条例》进一步规定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二是重新设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原《条例》以城市郊区、坝子地区、山区、牧区为区分,分别设定了每户宅基地最高面积标准。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丘陵地区、山区、牧区的具体范围,导致宅基地审批尺度难以把握。基于此,新《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高度,综合考虑国家三孩政策和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普遍习惯等因素,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设定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是建立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数据库,提高宅基地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数据库,及时归集和更新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住宅确权登记等相关数据。

四是强调对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法律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重申上位法明确的四个禁止规定,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强调盘活闲置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等,均要以农村村民自愿,或者尊重其意愿为前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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