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兆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开展情况
(一)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内容纳入法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
一是总结推广湄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验。早在2015年,湄潭县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了“定组织明确入市主体、定地块明确产权归属、定途径明确入市方式、定平台明确交易市场、定比例明确效益分配”的“五定五明”等改革工作经验,我厅通过视频培训、加强宣传等方式总结推广湄潭县工作经验,并印发《贵州湄潭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文件汇编》供各地学习借鉴。
二是明确息烽、汇川、平坝等12个县(区)及“9+3”贫困县作为试点县开展入市探索。指导试点县(区)开展方案编制、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等入市前期工作
三是作好与国家政策的对接。2022年,新国发2号文件提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快建立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我厅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与自然资源部多次衔接。自然资源部答复为,由于入市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与国家、集体、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等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国家对配套政策的出台非常稳慎,目前正在进行充分论证,为保持与国家政策的衔接,建议待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各省再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当前应扎实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期基础工作。
四是做好入市的前期准备工作。我厅启动了全省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工作,指导各地摸清农村闲置废弃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底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支撑。
(二)积极开展乡村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明确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入市的前提。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要求,以及村庄规划作为乡村地区详细规划的定位,我厅积极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一是制定技术标准。2021年,为科学指导全省各地科学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结合全省特色田园乡村和红色美丽村庄两项试点建设,我厅组织制定并印发《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等技术标准,指导六盘水市完成水城区百车河社区、盘州市贾西村和雁子村3个省级特色田园乡村和2022年省级红色美丽村庄六枝特区黔中村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二是制定镇村规划工作方案。2022年3月,为切实提高全省镇村规划工作质效,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 2022 年镇村规划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在今年内以县为单位至少完成一个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2021年市级特色田园乡村、2022年红色美丽村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涉及村及有较多开发建设任务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完成乡镇总规编制,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
(三)开展我省土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为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我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设等内容纳入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会同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修订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修订立法起草工作。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2022年5月23日,经我厅党委会审议研究后,形成《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已送省司法厅开展合法性审查,将呈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拟与7月下旬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厅将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一是继续指导各地做好低效集体建设用地摸底调查、村庄规划编制、确权登记、基准地价编制等入市前期工作。二是待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台后,我省将依法依规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