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113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9-30 10:21      字体:[]


普兆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用地进行分期报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国发〔2022〕2号对水利项目的支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骨干水源建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省级层面成立了贵州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了全省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用地保障专班,与省水利厅等11个省直厅局(单位)签订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备忘录,建立与省直相关部门用地保障沟通协调机制。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做好重点项目特别是水利项目用地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多次向自然资源部领导汇报,与部相关司局积极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国家支持政策,部经研究同意对我省水库项目用地报批给予特殊支持,对水利工程坝区和淹没区用地可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并纳入《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该项支持政策的出台,将极大缓解项目建设资金和占补平衡压力,将大幅缩减新建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经积极和自然资源部对接,水利项目坝区用地可先行报批,我厅正会同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市县及项目业主按要求组卷。

2022年3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明确提出“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我厅和省水利厅正在开展淹没区按农用地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出台水库淹没区耕地“进出平衡”政策措施,待该政策出台后,我厅将及时指导推进水库淹没区用地手续办理。

二、多措并举落实水库项目补充耕地指标

一是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紧抓实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327号),下达了2022年度各地补充耕地任务,要求各地以市域统筹为主,优先保障包括骨干水源在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各县(市、区、特区)应优先使用本级现有补充耕地指标保障本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做到应保尽保;不能保障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采取市(州)域内统筹、异地调剂等方式解决。

二是要求各地规范和引导社会主体依法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鼓励包括骨干水源项目建设单位在内的社会主体依法参与补充耕地项目。要求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依法依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主体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工作机制,引导和规范各类主体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履行义务,依法依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组织对全省骨干水源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梳理及数据标准化处理,为下步将骨干水源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测算骨干水源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下一步,将结合骨干水源项目需求对属地及供水区域补充耕地潜力进行综合分析,为骨干水源业主实施土地开发整治落实“占补平衡”提供基础支撑。

三、研究制定水利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7〕62号)精神和相关要求,项目业主与工程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耕地占补平衡委托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2007年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最低标准……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解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提出,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采取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以县域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落实的可采取省内调剂,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鉴于目前水利项目核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2022年5月13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专题会议,提出要完善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会议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水库综合效益发挥,研究制定水利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全力落实好国发〔2022〕2号对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坝区淹没区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的用地支持政策,督促协调妥善化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耕地开垦费调整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调整工作,督促项目所在市县政府落实骨干水源工程建设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及资金,指导项目法人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为在建骨干水源工程提供用地要素保障,促进项目早日建成投运切实发挥应有的效益。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