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18号建议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2-07-05 10:44      字体:[]


王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省级及以上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手续办理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为推进省级及以上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我厅配合省水利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帮助骨干水源工程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落实省级组织保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相关厅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为成员的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联动、相互协调、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二)优化用地保障机制。一是我厅与省水利厅签订了《关于做好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备忘录》,建立了不同层级的定期沟通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明确了我厅及省水利厅在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方面的工作要求,提出了水利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在内的问题协同解决机制。二是我厅建立了用地保障省、市、县三级联动沟通协商机制,指导和要求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水利主管部门,实时掌握了解水利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和存在的困难,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三是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用地申报,全力做好水利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将重大水利项目用地需求及时纳入台账进行调度,适时掌握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情况,加快落实项目建设用地。

(三)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一是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紧抓实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327号),下达了2022年度各地补充耕地任务,要求各地以市域统筹为主,优先保障包括骨干水源在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各县(市、区)应优先使用本级现有补充耕地指标保障本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做到应保尽保;确不能保障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采取市(州)域内统筹、异地调剂等方式解决。二是要求各地规范和引导社会主体依法参与补充耕地项目。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鼓励包括骨干水源项目建设单位在内的社会主体依法参与补充耕地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主体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工作机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履行义务,依法依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三是组织对全省骨干水源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梳理及数据标准化处理,为骨干水源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测算骨干水源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下一步,将结合骨干水源项目需求对属地及供水区域补充耕地潜力进行综合分析,为骨干水源业主实施土地开发整治落实“占补平衡”提供基础支撑。

(四)合理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7〕62号)精神和相关要求,项目业主与工程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耕地占补平衡委托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2007年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最低标准……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解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提出,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采取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以县域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落实的可采取省内调剂,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鉴于目前水利项目核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2022年5月13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专题会议,提出要完善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会议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水库综合效益发挥,研究制定水利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标准。

(五)建立资金纾困机制。2019年5月,省财政厅会同我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全省阶段性土地出让纾困资金管理办法>和<全省阶段性土地出让纾困资金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预〔2019〕6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了全省阶段性土地出让纾困资金,缓解市县在土地出让前需缴纳相关费用时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因地方财政资金短缺,市县政府核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困难,影响建设用地及时报批的,可申请纾困资金。我厅将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纾困资金申报和使用。

(六)简化有关论证流程。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根据该项规定,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及论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规定:确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经国务院批准。符合规定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组织编制必须占用且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报告,由省级组织评审,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送自然资源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和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均由省级组织(包括省级委托市、州及组织踏勘),不需逐级论证,减少审查论证环节,提升省级以上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办理效率。

二、取得成效

(一)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情况。2019年以来,我省共有75项水利工程通过用地预审,涉及用地7.07万亩,其中:18项水利工程获自然资源部预审通过,涉及用地3.81万亩;57项水利工程由省自然资源厅预审通过,涉及用地3.26万亩。

(二)建设用地获批情况。2019年以来,全省26项水利项目建设用地获批,涉及建设用地1.63万亩,其中:4项水利工程获国务院批准,涉及建设用地0.98万亩,22项获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建设用地0.65万亩。

(三)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情况。“十二五”以来,铜仁大兴、龙里歪寨等93座骨干水源工程用地手续获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推进水资源有效利用,解决我省工程性缺水问题提供了用地保障。

三、下步打算

(一)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充分发挥用地保障省、市、县三级联动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对接水利主管部门,掌握省级及以上骨干水源工程在内的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帮助解决用地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好建设用地要素保障工作。

(二)做好政策技术支持。要求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就省级及以上骨干水源工程给予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申报中,涉及的基本农田补划、规划选址论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等方面做好政策、技术的指导和支持,帮助项目用地手续顺利审查报批。

(三)拓宽耕地补充渠道。深入落实《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运用好国家给予贵州的政策大礼包,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园地、灌木林恢复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四)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对于报送自然资源部审查用地预审和报送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的省级以上骨干水源工程项目,我厅将继续积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做好对接和汇报,争取加快审查报批,尽快批准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