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做好建设用地保障的指示要求
我厅全面落实“四新”总体要求和省“十四五”期间“一二三四”总体工作思路,按照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对接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移民等省直相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包括脱贫攻坚项目在内的各类用地需求情况,纳入台账清单管理,并与上述部门共同研究、指导和督促市县用好用活各类用地支持政策。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改进、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升建设用地审查效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精准、高质量做好包括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项目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助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持续稳定发展。
二、积极做好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一)关于过渡期供地政策
我厅制定并印发《关于做好土地精准供应盘活存量土地的指导意见》黔自然资发〔2020〕5 号,各地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批次用地和工业批次用地,可结合实际,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于零星分散的乡村旅游设施、康养设施等项目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发区的情况下,其建设项目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市、县政府一事一议审定,用地规划条件根据审定后的项目或方案出具。对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批准文件,分期分段供应土地。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时期,按照立即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加快编制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更新)详细规划的工作思路,我厅制定了《国土空间规划助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讨论稿)》,结合贵州省推进新型城镇化暨“强省会”工作大会”精神及征求意见情况,已完成修改完善,即将按规定程序送审上报。
(二)关于过渡期用地报批
为切实保障“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我厅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285号),下达七星关区约1282.17公顷预支城乡空间规模,指导七星关区编制完成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为七星关区城镇用地报批提供了规划支撑和审查依据。
在“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前的过渡时期,我厅出台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加强过渡期村庄规划管理的意见》(黔自然资函〔2021〕314号),明确了村民建房、农村产业用地布局的相关要求,为各地乡村地区用地报批提供了基本依据。同时,要求各地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保障零星分散的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农村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我厅将督促指导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为各类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出具提供规划支撑;对于“过渡时期”报批的建设用地,由申报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书面承诺“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将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我厅对“过渡时期”审批的建设用地建立专门台账,在国家预支我省建设用地规模中进行核销。
三、积极做好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一)关于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报批新、老《土地管理法》的衔接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告知、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土地征收报批前程序,其目的是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权益,健全完善征地工作机制,保障土地征收审批和批后实施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根据司法部意见,2020年以后批准征收的用地,适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二)关于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报批方式及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明确:“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照规定,对列入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安置点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县为单位打捆报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报国务院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符合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的其他脱贫攻坚项目,可直接申请办理用地预审,通过后向国务院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四、多途径、多方式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2017年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意见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要“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我厅积极支持各级政府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多渠道、多途径补充耕地,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县域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可采取省域内调剂流转方式予以落实,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您提出使用旱地指标折算落实水田占补平衡的建议,我厅在依法依规执行现行占补平衡法律政策要求的同时,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部署,探索开展相关工作。
五、加大存量土地处置,盘活存量土地
对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文期限,现行的主要规定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上述文件均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我厅积极支持各地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结合全省开展的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工作,积极督促指导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台账,按照“一宗一策”“一地一案”原则制定针对性处置措施,建立建设用地“批、供、用、管”全生命周期监测监管长效机制,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力度,按照规划用途安排给急需项目使用,盘活存量,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化解用地“供需”矛盾。同时对用地批准后两年未实施具体征收或征收后无用地行为的,可按“增存挂钩”政策规定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可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30日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杨参,联系电话:0851-8682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