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矿业权有效期:探矿权新立和延续登记有效期每次为5年。采矿权有效期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资源储量大型及以上的为30年、中型的为20年、小型的为10年;砂石土类采矿权最长有效期为10年。采矿权到期确需延续的,按延续时剩余资源储量规模确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主要内容:明确矿业权有效期:探矿权新立和延续登记有效期每次为5年。采矿权有效期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资源储量大型及以上的为30年、中型的为20年、小型的为10年;砂石土类采矿权最长有效期为10年。采矿权到期确需延续的,按延续时剩余资源储量规模确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涉及范围:贵州省权限范围内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矿山企业。
执行标准: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对外发布的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申请渠道: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