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
主要内容: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
涉及范围:贵州省权限范围内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矿山企业。
执行标准: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
办理流程:已取消该事项。
申请渠道:已取消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