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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3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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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19968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3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4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审批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完成地质资料汇交。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30323437383940424461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342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许可证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条第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发布,根据2017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4条第3款、第222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发布,根据2017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4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3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5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11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3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7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第4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第1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41021222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第27

矿业权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3 

行政许可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许可证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2条、第16条第3款、第18条第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2款、第8条第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发布,根据2017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条第35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16条第2款、第17条第2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第4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第1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16171820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81112131437383940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345671516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467810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23

矿业权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4 

行政许可

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第22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公布,根据20155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5条第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公布,根据20155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4条第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公布,根据20155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4条第3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条件与资质等级是否相符合。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2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4

地质勘查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许可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11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611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11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11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9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11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29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许可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627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3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62729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3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12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28条第1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贵州省测绘条例》20059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14条第3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综合协办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分管领导批准。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4.送达责任:印发相关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质巡查、检查单位年度报告事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8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14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5

国土测绘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第171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依法进行测绘成果保密跟踪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39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17

地理信息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权限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3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16条第1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3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16

地理信息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权限内涉密地质资料出境批准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公布,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9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010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25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316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21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11 

行政许可

地图审核

《地图管理条例》(201511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11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11日起施行)第1819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623国土资源部令第34公布,根据201711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8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23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

《地图管理条例》第1819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2324

地理信息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12 

行政许可

权限内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12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17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55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17、4243445557585961637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56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违法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58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不汇交及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6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63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495051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5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53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通过互联网上传标准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5455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3151819202122232435363738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9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9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7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11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11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37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处罚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在勘查活动中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规定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行为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394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处罚

对越界采矿拒不退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45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344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445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6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4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8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矿业权,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45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转让管理办法》第15

《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131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0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处罚

对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354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处罚

对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384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处罚

对地质资料汇交人未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2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21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处罚

对地灾防治单位在地灾防治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40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445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38条第1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处罚

对从事矿山测绘和实地勘测的单位提交不真实的图件资料,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测信息成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19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35610111214242526323334394345

执法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强制

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缴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39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征收的决定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

执法监督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第5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第4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涉及应核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定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等级、核缴标准和缴纳数额,

3.决定责任:经厅领导签批同意后,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缴纳。缴纳新增费的有效凭证送厅财务岗核缴后,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第五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43 

行政征收

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9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探矿权使用费缴纳的决定,报厅领导批准。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6条、第9

矿业权管理处、财务与资金运行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4 

行政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其资金占用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综201735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厅领导批准。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决定,下发分期缴纳出让收益计划通知书,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告知矿权人将盖有金库转讫公章的一般缴款书返还颁证机关存档、备案、销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五条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财务与资金运行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5 

行政征收

探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4条第3款、第14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探矿权使用费缴纳的决定,报厅领导批准。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812

矿业权管理处、财务与资金运行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6 

行政检查

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418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418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矿业权管理处、地质勘查处、耕地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执法监督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7 

行政奖励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突出贡献奖励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4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8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8

地质勘查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48 

其他类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3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2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10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完成地质资料汇交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12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9 

其他类

矿业权抵押备案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57

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第4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第1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

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50 

其他类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公布,20041029日修订,200811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11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36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9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11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24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8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9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11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11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审查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后续跟踪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9101112条。

《城乡规划法》第36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425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8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51 

其他类

省属企(事)业单位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8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1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123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非行政许可清理事项、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52 

其他类

省属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审核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第1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厅领导批准。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4、送达责任:印发批复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第1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53 

其他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公布,201291日起施行,根据20155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修改,根据20161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8>修改,根据201610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修改)第16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通过的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16

国土空间规划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按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