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补充计算 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2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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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于2023年5月1施行,首次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时征收起始价的相关规定,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29日为执行财综〔2023〕10号文过渡期,因应执行起始价标准尚未明确,对部分已办理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时未计算起始价。
现我省起始价标准已明确,根据《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23〕50号)要求,现将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姑开乡法都寨煤矿等矿起始价补算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有异议的,请以正式文件报送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联系电话:0851-86815013)。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计算结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