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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龙县八坎河团结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20 号)

发布时间:2026-01-2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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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安龙县八坎河团结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黔西南府呈〔2025〕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龙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安龙县栖凤街道者贵村的集体农用地1.7857公顷(园地1.71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7857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7857公顷,由安龙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作为安龙县八坎河团结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其中,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方阵)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二、你州要督促安龙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土地征收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州要督促安龙县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

四、安龙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五、安龙县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做好光伏方阵用地的土地使用、备案等各项工作。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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