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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2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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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方案评审质量,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适用于贵州省本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市县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以及其他矿区生态修复评审、咨询、验收等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办法》明确,入库专家专业方向包括自然地理学、生态学、水土保持与石漠化防治、水文学与水资源、地质工程、环境工程、土地资源管理、财经等。省自然资源厅对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严管、动态”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专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及履职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办法》指出,专家库专家分为一般专家和核心专家两类。入选专家库的一般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能够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生态、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领域从业经验,实践经验丰富,专业造诣较深,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熟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生态环境、工程经济等涉及矿山相关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具备野外踏勘工作能力。

入选专家库的核心专家,除应具备一般专家要求的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持完成国家级矿区生态修复相关重大项目或科研课题的技术人员;具有正高级(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矿区生态修复丰富实践经验和业绩的技术人员;具备在省内外多次担任矿区生态修复主审专家的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的技术人员。

《办法》还对专家权利和义务、专家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