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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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根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贵州省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央和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复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修复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修复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调度和支付资金;组织和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专项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清单公开等。
(二)省自然资源厅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修复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指导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并根据监控和自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提出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修复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修复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修复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组织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修复资金涉及项目的谋划、评估论证、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和监控以及任务清单实施;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工作。
第五条 修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二)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三)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工程;
(四)围绕生态修复项目开展的审查论证、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二)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三)已有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五)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弥补企业亏损;
(七)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修复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紧紧围绕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工作,分项目、分级次编制,严格落实零基预算和过紧日子的要求,发挥支出标准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本年度不低于当年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客观分配因素及相应权重或标准的,或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原则上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中,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在60日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年初预算未落实到市县和项目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预算储备项目库,分别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应加强项目库建设维护等工作。修复资金预算支出应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条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是修复资金的申报单位,负责本领域、本地区修复资金的申报及后续监管工作。项目申报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土地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与自然资源部年度工作安排、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预算编制相衔接,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支持项目并及时申报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未在预算编制规定时限内完成预算储备项目库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申报资料,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提出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对本领域、本地区申请修复资金项目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修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申报项目评审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支出标准等确定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必要时,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及上报。对上年度资金落实不到位、预算执行不力、工作推进缓慢的市(州),或因巡视、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所在市(州),暂停有关申报,立即整改直至绩效目标完成。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会监督、资金使用绩效、财力状况等情况进行调节。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指导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按要求审核入库(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申报)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公开,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施程度“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绩效监控。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省财政厅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设立、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编制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款。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初预算已落实到部门、市县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年初预算未落实到部门、市县或项目,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修复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一)省本级支出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市级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修复资金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中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性增支和应急救灾等新增支出外,一般不办理新增支出事项。确需新增支出的,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信息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修复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二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修复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由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要求,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预算执行中,严禁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将库款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新增暂付款,严禁违规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二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复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实施期至2028年12月,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