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5 15:38
字体大小:大-中-小
访问量:次
打印本页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自然资源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根据《重点生 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规定,以及中央和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贵州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 件
贵州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规定,以及中央和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第三条 治理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期期限。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国家部委编制相关行业领域项目规划。
第四条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主要用于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在收到中央治理资金后,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程序统筹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相关资金,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争取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应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
第五条 治理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管理。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程序报送项目并参加财政部等部门组织的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项目。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审核申报项目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待项目获批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程序下达预算,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市县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预算监管,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州)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对市(州)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待项目获批后,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分配建议,审核市(州)报送的绩效目标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州)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州)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严格按照绩效目标落实治理资金拨付。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执行中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市(州)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要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七条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