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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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的公告
为规范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强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资料
根据2019年第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要求,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再提交由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函。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资料;
3.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规范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要规范填写申请表,准确填写所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信息(如地形图填写图幅号,影像填写景号或图幅号,测量标志填写点名、点号、等级等信息),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信息可在天地图·贵州(http://guizhou.tianditu.gov.cn)“成果目录”栏进行查询。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精度须与使用目的相一致,否则可以不予批准。
三、加强安全保密
各申请人要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要根据接触、使用、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人员情况,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签署保密责任书;要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在未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情况下,擅自向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保密技术处理的,须按“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的规定进行管理。
附件:申请表示范文本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5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