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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2-11-0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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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操作规程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程序,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测绘资质甲级单位依法进行的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行为。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查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国测绘学会受行管司委托具体承办该工作,相关业务受行管司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征集规范

第六条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渠道主要是甲级测绘资质单位通过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主动申报、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提供以及承办单位自行征集等。

(一)甲级测绘单位主动申报的单位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除通过信息平台申报外,还需同时提供纸质信息及有关原始记录材料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承办单位自行征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信息产生主体的确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三)为倡导诚信,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不良信息为单位主动申报的,按相应扣分标准的80%计算分值;经承办单位自行征集或第三方举报并经核实的不良信用信息,按扣分标准的120%计算分值。

第三章 分类、整理、建档规则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审查工作。信用信息审查采取一审、二审、审签和建档制度。

第九条承办单位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进行一审、二审并进行整理、分类,按省建立所属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纸质档案并编号入册。同时出具审查意见书,并提出有关信用等级建议,交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录入信息平台并建立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档案。

第十条下列测绘资质单位填报的信用信息,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管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信用信息填报错误的,应当允许填报单位可更改一次;

(三)信用信息填报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填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信用信息之日起即为完成信用信息接收;

(四)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商报行管司决定。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不得泄漏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和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发布程序

第十二条 审核批准的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承办单位将政府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发布。

前款之外的其他信用信息,由承办单位在征集获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的发布期至单位终止,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期均为2年。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测绘资质单位或者第三方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为保证提出异议的严肃性,异议方须向承办单位交纳相应保证金。经核实异议属实,全额退还保证金;异议不成立者,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自行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十七条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六章 查询规定

第十八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查询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查询者应当向承办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明确查询目的的书面申请;

(二)查询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查询渠道有以下几种:

(一)所查询的信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取。

(二)测绘资质单位自身的信用信息可以从承办单位获取。

(三)查询非本单位信用信息者,应取得被查询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书面同意后,向承办单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接到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后,应与查询者签订保密承诺协议。查询结果原则上当日即可提供。如遇特殊情况,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以纸质形式并加盖查询结果专用章,交申请人签收。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接收而不接收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接收而接收的;

(三)未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的;

(四)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

(五)未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

(六)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八)未妥善保管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和未公开信息的;

(九)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十)擅自披露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或者未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十一)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