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2021网站改版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地理信息管理  -  测绘地理信息动态

《贵州省测绘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0-12 15:13

字体大小:--

访问量:

打印本页

近日,《贵州省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总则、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等共9章53条。《条例》颁布实施是贵州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领域法治体系建设,适应新时期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趋势,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以满足新形势下贵州省测绘工作的现实需求为目标导向,在原《条例》基础上对部分现行规定进行完善,删除不宜保留的规定条款,归纳新增好的经验做法。
总结过去,凝练优质实践经验。沿用测绘项目备案的做法并优化行文表述,确保通过开展测绘项目备案有效打击非法测绘和间谍活动,切实维护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继续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进一步明确基础测绘项目和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区别,避免重复投入和重复测绘,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建共享。按照国家最新规定完善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有关规定,明确适用情况,强调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要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深耕当下,聚焦测绘重点工作。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纳入省级基础测绘项目范畴,明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要求,为卫星导航产业在全省逐步壮大创造有利条件,全面支撑国家战略需要。将实景三维建设、地理国情监测、遥感影像统筹等纳入省市两级基础测绘项目范畴,充分发挥实景三维为数字中国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分析基础、地理国情监测为农业、水利、交通、环境等各部门提供本底数据、遥感影像统筹为自然资源重点工作及省直部门重点工作提供影像数据保障的重要作用。新增“多测合一”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有关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推动共享互认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锚定未来,超前谋划相关内容。《条例》从保障国家安全、增进民生福祉和服务发展大局出发谋划了数条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使用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加大对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地理信息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提升地理信息服务能力,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丰富购物消费、智慧旅游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加强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方面的应用。
《条例》的出台和施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方面,保持同上位法各项规定的高度一致,在不违反和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彰显贵州特色,实现法治统一,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切实为省内测绘活动开展和测绘行业管理提供法治保障,赋能各行各业,服务千家万户,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得到空前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也不断产生新的思想和新的实践,《条例》立法修订是整合新思想、新实践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