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与调整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发文字号: | 黔国土资发[2009]112号 | 成文日期: | 2009-08-14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09-08-14 |
废止日期: |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根据煤矿、非煤矿山(小型)矿业权有偿取得运行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经研究决定,对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矿业权有偿取得实行矿区范围一次性划定,价款分期处置制度
(一)矿业权有偿取得处置。凡属应有偿取得的矿业权,均应向国家缴纳价款。矿业权价款按矿山建设规模和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配置生产所需矿产资源储量,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款标准为参数计算。探矿权价款可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招拍挂出让的探矿权除外),按采矿权价款处置规定办理。
(二)一次性有偿取得处置。对批准办理采矿权时经备案或批复的矿山资源储量等于或小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所需资源储量的,价款一次性处置。
(三)分期有偿取得处置。对批准办理采矿权时经备案或批复的矿山资源储量大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所需资源储量的,价款按矿业权有效期限分期处置。
(四)采矿权延续时的有偿处置。对已分期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未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部分的矿产资源,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办理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有偿处置,价款按延续时的价款标准计算并缴纳。
二、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
(一)采矿权价款:按附表一规定的价款缴纳标准计算。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
(二)探矿权价款:以本通知规定计算的采矿权价款为基数,按国家出资已达到勘查程度的不同,采用附表二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计算。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调整系数。
三、计算采矿权价款所用资源储量参数的确定
(一)所用资源储量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资源储量=批准办证时经备案的资源储量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
(二)所用资源储量参数的处理。
1、一次性处置。对符合一次性有偿取得处置的采矿权,计算价款的资源储量参数取批准办理采矿权时经备案或批复的矿山资源储量。
2、分期处置。对应分期有偿取得处置的矿业权,计算价款的资源储量参数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所需资源储量,并按上述公式计算。
3、矿业权延续处置。当申请采矿权延续并获批准后,延续期的价款按延续时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所需资源储量计算,当前次有效期限内的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大于前次计算价款所用资源储量的,其多消耗的资源储量计入本次计算价款所用资源储量中,缴纳标准按本次延续时的标准计算;当前次有效期限内的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小于计算价款所用资源储量的,其少消耗的资源储量不计入本次计算价款所用资源储量中,价款也不再重新计算。
四、探矿权价款的处置原则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原则上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可暂不缴纳价款,其价款可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按采矿权价款的计算规定处置。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价款处置和缴纳方式按招拍挂出让的有关规定及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价款计算所用资源储量的确定。计算价款所用的资源储量可按水利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上确定的取水量。
六、计算价款所采用的资源储量应是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中的资源储量。
七、以协议方式出让,或现应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获得但原以行政审批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国家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尚未进行价款处置的矿业权,其储量核实的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
八、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确定。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款缴纳标准计算确定招拍挂底价或起始价。招拍挂出让成交价应不低于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计算的价款金额。
九、煤矿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计算与缴纳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4号)的规定执行。若矿山企业自愿,可申请按矿区范围一次性划定,价款分期处置的规定办理。
十、矿业权价款计算部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附表三、附表四格式计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直属事业单位计算,结果报送委托计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十一、矿业权价款计算标准实行浮动制。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各类矿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调整。
十二、适用范围。凡属贵州省发证权限的矿业权,价款缴纳适用于本通知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附表一 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附表二 探矿权价款调整系数
附表三 矿业权价款计算书(煤矿)
附表四 矿业权价款计算书(非煤矿)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表一 |
|||
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 | |||
矿 种 |
价款征收标准 | ||
煤矿 |
瘦煤、焦煤、1/3焦煤、肥煤、气煤 |
6.00 |
元/吨 |
其它煤类 |
3.00 |
元/吨 | |
磷矿 |
2.00 |
元/吨 | |
锰矿 |
8.00 |
元/吨 | |
铁矿 |
2.00 |
元/吨 | |
铝土矿 |
2.00 |
元/吨 | |
硫铁矿 |
2.00 |
元/吨 | |
重晶石 |
2.80 |
元/吨 | |
碘矿 |
140.00 |
元/吨(粗碘) | |
金矿 |
8.00 |
元/克(金属量) | |
铅矿 |
120.00 |
元/吨(金属量) | |
锌矿 |
100.00 |
元/吨(金属量) | |
锑矿 |
310.00 |
元/吨(金属量) | |
镍矿 |
840.00 |
元/吨(金属量) | |
钒矿 |
960.00 |
元/吨(金属量) | |
钼矿 |
2600.00 |
元/吨(金属量) | |
汞矿 |
2450.00 |
元/吨(金属量) | |
银矿 |
29.00 |
元/公斤(金属量) | |
铜矿 |
330.00 |
元/吨(金属量) | |
钨矿 |
2100.00 |
元/吨(金属量) | |
锡矿 |
980.00 |
元/吨(金属量) | |
镓矿 |
3.30 |
元/千克(金属量) | |
稀土 |
140.00 |
元/吨(金属量) | |
镁矿 |
170.00 |
元/吨(金属量) | |
水泥用石灰岩 |
0.50 |
元/立方米 | |
地热 |
0.20 |
元/立方米 | |
矿泉水 |
0.70 |
元/立方米 | |
装饰石材 |
3.00 |
元/立方米 | |
砂(石)、页岩、建筑用灰岩 |
0.35 |
元/立方米 | |
0.20 |
元/立方米 | ||
其它矿种 |
1.00 |
元/吨(矿石量) | |
附表二:
探矿权价款调整系数
类别 |
勘查程度 |
调整系数 |
沉 积 型 |
勘探 |
1.00 |
祥查 |
0.95 | |
普查 |
0.90 | |
预查 |
0.85 | |
空白区 |
0.80 | |
热 液 型 |
勘探 |
1.00 |
祥查 |
0.80 | |
普查 |
0.60 | |
预查 |
0.40 | |
空白区 |
0.20 |
附表三:
矿业权价款计算书
矿山名称 |
|||||||||||||
矿业权类别 |
采矿权 |
储量备案文件编号 |
|||||||||||
矿 |
报告名称 |
||||||||||||
报告编写单位 |
|||||||||||||
储量评审单位 |
|||||||||||||
矿种 |
资源储量 |
原矿区范围 |
万吨 | ||||||||||
扩大新增部分 |
|||||||||||||
价 |
计算 方式 |
原矿区范围 |
|||||||||||
扩大新增部分 |
|||||||||||||
计算结果(大写) |
|||||||||||||
价款计算人 |
价款计算复核人 |
厅复核人 |
|||||||||||
价 |
单位公章 |
注:1、此计算书只作为申办矿业权的报件;
2、价款缴纳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上载明的价款数额和时间为准。
附表四 |
|||||
矿业权价款计算书(非煤矿) | |||||
价计字: |
|||||
矿山名称 |
|||||
矿业权类别 |
矿种 |
||||
|
报告名称 |
||||
备案证明文号 |
|||||
报告编写单位 |
|||||
评审机构 |
|||||
资源储量 |
矿石量 |
万吨 | |||
金属量 |
吨 | ||||
开 |
报告名称 |
||||
批复文号 |
|||||
报告编写单位 |
|||||
评审机构 |
|||||
矿山服务年限 |
|||||
用于价款计算的资源储量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
||||
采矿权价款 |
计算结果(大写) |
小写 |
|||
探矿权价款 |
计算结果(大写) |
小写 |
|||
价款计算人 |
复核人 |
审核人 |
|||
价 |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 ||||
注:1、 |
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调整系数; | ||||
2、 |
资源储量= |
批准办证时经备案的资源储量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 ||
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 | |||||
3、 |
此计算书只作为申办矿业权的报件; |
||||
4、 |
价款缴纳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上载明的价款数额和时间为准。 |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