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发文字号: 黔国土资矿管函[2010]497号 成文日期: 2010-06-23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10-06-23
废止日期: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升采矿权管理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和》(国土资发[2009]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采矿权标识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标识牌必须严格按我厅制定的标识牌制作样式图制作。标识牌的正面用方正大标宋简体注明采矿权人、地址、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用方正黑体简体注明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等内容,字体大小根据内容的多少确定,但要做到版面整体布局合理、美观。标识牌背面用水泥砂浆抹面清光。

三、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不设立标识牌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不予年检。

四、若采矿许可证载明事项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督促采矿权人及时更新标识牌。请各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同时对采矿权人的立牌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附件:标识牌制作样式图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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