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加强对水库水电站淹没区施工区重叠范围检查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发文字号: 黔国土资发[2009]22号 成文日期: 2009-03-02
文件状态: 已废止 施行日期: 2009-03-02
废止日期:
关于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加强对水库水电站淹没区施工区重叠范围检查的通知

关于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加强对水库水电站淹没区施工区重叠范围检查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9]22号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防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影响我省重要水利设施的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水库水电站工程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一系列通知要求,现将参与矿业权审批时,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进行核实的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禁止在水库、水电站淹没区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的通知之日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或者协办审批矿业权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并签署矿业权是否设置在水库、电站淹没区施工区范围内的意见并注明水库、电站名称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号。

二、发现新设矿业权位于上述范围内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批准矿业权申请。

三、发现已设矿业权位于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将全部被淹没时,不得办理矿业权的延续、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应停止勘查开采活动,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置。

四、发现已设矿业权位于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将部分受淹时,暂不办理矿业权的延续、变更登记手续,由矿业权人提交相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设置的意见后办理。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内设规划机构,根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情况,对矿业权是否在水库水电站工程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负责审查、签署意见。

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或者协办矿业权审批时,应核实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签署具体意见。

特此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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