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发文字号: | 黔自然资规〔2019〕6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11 |
文件状态: | 已废止 | 施行日期: | 2019-09-10 |
废止日期: |
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巩固划定成果,努力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一)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规〔2019〕1号文要求,组织并督促指导辖区各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本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梳理问题清单,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编制整改补划方案。对自然资规〔2019〕 1号文明确的八种划定不实类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整改补划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逐级上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后,按规定进行整改补划,相应对“两区”进行调整,并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平台。
(二)清理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自然资规〔2019〕1号文明确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的不规范种植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对2019年1月3日前已经种植的,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进行认定,对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要制定恢复计划并组织在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一并纳入此次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清单和补划方案之中,统一处置到位。市、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确保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确保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规范引导,强化动态监管。
(三)严格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对经论证审核确实不能恢复的,按有关要求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四)储备区划定职责。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根据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确定市、县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组织验收储备区划定方案和成果数据库并汇交到“两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上报的储备区划定方案、成果数据库进行核实检查,完成本辖区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方案,完成本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对通过验收的储备区成果数据库,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平台。
(五)储备区划定要求。与“三调”统筹衔接,按照保证质量、保证集中连片程度、区域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原则划定储备区。500亩以上坝区、城市周边及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储备区。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内质量较好的耕地应划入储备区,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将污染的、严重石漠化区域内的、零星破碎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耕地划入储备区。
(六)储备区规范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储备区占用补划台账,并对储备区数据库进行适时补充更新,建设项目占用、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直接在储备区中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储备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量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审核。
三、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战略性矿产(除地热、矿泉水外),矿业权人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八)经批准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
1.建设项目。对重大建设项目,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而提出并经国务院同意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依法报批。
2.矿业权设置。新设矿业权的,对于战略性矿产,应在勘查和开采技术报告中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专章,落实保护措施,可新设矿业权。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或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可依法办理开采许可;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和井下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要求。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保留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批准矿业权新立、延续、保留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等申请。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九)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审查要求。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应在储备区中选择,并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储备区中选择,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选择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选择。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补划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用地预审。
(十)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者要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依法履行复垦义务。对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者及其土地使用单位法人代表名单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四、统筹生态退耕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十一)做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位于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清查,核实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数量、质量及地类等,核实结果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部门备存,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退出与补划、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开展生态退耕调查。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职责全面开展上述类型耕地的范围、面积、质量和地类等情况调查,确定可纳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生态退耕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以实际退耕地面积相应核减有关市、县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
五、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十三)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和“两区”、500亩以上坝区、储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要编制所在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十四)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共同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更新。
六、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机制
(十五)构建动态监管体系。按照国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建设、补划、管理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完善我省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将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两区”信息变化情况,通过监测监管系统逐级上报汇交到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储备区信息实时更新和共享,同时要结合自然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自然资源督察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动态管理。
(十六)严格监督检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认真抓好自然资源督察和卫片执法、跟踪审计反馈等涉及违法违规侵占永久基本农田等问题的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十七)落实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列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等相挂钩。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市(州)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十八)完善激励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护田员”与“护林员”统一的耕地林地日常管护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七、保障措施
(十九)压实工作责任。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等各项工作,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全面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规范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踏勘论证、审批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作经费。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市(州)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确认,并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汇交两部。
(二十)严肃工作纪律。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履职尽责、求真务实、敢于碰硬,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成果的稳定性与信息的真实性。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将定期进行实地抽查。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整改补划工作,及时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保护档案等,规范标识内容,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要广泛采取媒体、报刊等各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与宣传,凝聚全社会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
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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