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暂行)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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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管理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过渡期,对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的项目,按照“不立不破”的原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审批工作。
(一)用地预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 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规〔2017〕2 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手续。
(二 ) 规划选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建规〔2002〕204 号)、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 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 号 )、《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规通〔2018〕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以文件批复的形式进行审批。
二、分类办理
(一 ) 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一是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权限都在省级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同时审查、同时办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时严格把关,确保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查意见一致。二是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权限不在同一层级的建设项目,待上级审批事项审查结束并出具意见后,再办理本级审批事项, 确保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查意见一致。
(二 ) 只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一是已经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用地范围应与规划选址用地范围一致,并提交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审查时核实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二是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的项目, 用地预审审批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 ) 只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一是已经取得用地预审批复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时, 规划选址用地范围应与用地预审用地范围一致,并提交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审查时核实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二是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 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 提升服务效能, 提高办理效率,规划选址审批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持申请报告及相关图件, 向省自然资源厅咨询项目选址有关事宜,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 主动帮助征求协调省有关单位、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按发改投资〔2019〕268 号文件规定, 需要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选址的方案比选和专家论证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待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出台后,不一致的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申报材料清单
一、同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原件)
2.《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报告》; (原件)
3.《***县(市、区) 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审查意见》;(原件)
4.《***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原件)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对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的, 应提供含该项目的规划文本复印件,经办人签字、盖章); (原件)
6.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 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 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 (项目所在地县、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7.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的文件); (复印件)
8.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原件)
9.对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 应提供市(州) 人民政府、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支持性文件、行业规划等相关材料; (原件)
10.矿山建设项目,应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1.用地超标准或无标准项目, 应提供节地评价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原件)
12.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13. 按发改投资〔2019〕268号文件规定, 以下项目需要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原件)
(1 )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单独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原件)
2.《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 (原件)
3.《***县(市、区) 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查意见》; (原件)
4.《***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原件)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对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的, 应提供含该项目的规划文本复印件,经办人签字、盖章); (原件)
6.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的文件); (复印件)
7.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8.对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 应提供市(州) 人民政府、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支持性文件、行业规划等相关材料; (原件)
9.矿山建设项目, 应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0.用地超标准或无标准项目, 应提供节地评价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原件)
11.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三、单独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1.《关于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的报告》; (原件)
2.《***县(市、区) 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意见》; (原件)
3.《***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初审意见》; (原件)
4.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 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 (项目所在地县、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5.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的文件); (复印件)
6.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7. 按发改投资Γ2019〕268号文件规定, 以下项目需要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1 )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暂行)(黔自然资函〔2019〕4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