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申请人虽然不再是宅基地所有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其作为村民时合法取得享有的,虽未办理登记,但已依法享有物权。故登记机构应尊重历史,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