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二手房买卖或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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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二手房买卖或抵押登记?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17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房屋的买卖和抵押并不会增加房屋的补偿费用,不属于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限制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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