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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法条

发布时间:2025-12-0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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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

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把宪法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总依据,确保自然资源工作在依宪施政、依法行政轨道上有序推进。

让我们共同学习宪法中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做到明法于心、守法于行。

《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出:
    专属国家的财产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土地。
    专属集体的财产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有可能属于国家也有可能属于集体的财产有:森林、草原、山岭、滩涂、荒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