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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4-03-2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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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54 号)的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编制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予以公告。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25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十一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条第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第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发布,根据2017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矿业权管理处

2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款、第十八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条第款、第条第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发布,根据2017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第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十六条第款、第十七条第



矿业权管理处

3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4

地图审核

行政许可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十九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623国土资源部令第34公布,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


地理信息管理处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处

6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二十七条、二十八


《贵州省测绘条例》(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三款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国土测绘处

7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

8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

9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





国土测绘处

10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地理信息管理处

1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12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六条


地质勘查处

1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三十五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14

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行政许可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15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行政许可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16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

17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监督处

18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执法监督处

19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法监督处

20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法监督处

21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法监督处

22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执法监督处

23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




执法监督处

24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执法监督处

25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执法监督处

26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执法监督处

27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执法监督处

28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执法监督处

29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30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执法监督处

31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

32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33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执法监督处

34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执法监督处

35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36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

37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38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执法监督处

39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执法监督处

40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41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执法监督处

42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


执法监督处

4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44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处

45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执法监督处

46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执法监督处

47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48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49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执法监督处

50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执法监督处

51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执法监督处

52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督处

53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执法监督处

54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监督处

55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56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条




执法监督处

57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




执法监督处

58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处

59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处

60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处

61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处

62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

63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

64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二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处

65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处

66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处

67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

68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执法监督处

69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执法监督处

70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71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执法监督处

72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




执法监督处

73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


执法监督处

74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七条


执法监督处

75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督处

76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执法监督处

77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


执法监督处

78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


执法监督处

78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


执法监督处

79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

80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81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九条




执法监督处

82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

83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一条


执法监督处

84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

85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监督处

86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六条


执法监督处

87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88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执法监督处

89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执法监督处

90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91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92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93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94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条


执法监督处

95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


执法监督处

96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执法监督处

97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98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

99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




执法监督处

100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执法监督处

101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




执法监督处

102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执法监督处

103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104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执法监督处

105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执法监督处

106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执法监督处

107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执法监督处

108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监督处

109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110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111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112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113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114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115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执法监督处

116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执法监督处

117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执法监督处

118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执法监督处

119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执法监督处

120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执法监督处

121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执法监督处

122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123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执法监督处

124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




执法监督处

125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




执法监督处

126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执法监督处

127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

128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

129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

130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




执法监督处

131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

132

对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三十五条、第四十



执法监督处

133

对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十



执法监督处

134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执法监督处

135

对地灾防治单位在地灾防治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执法监督处

136

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执法监督处

137

对从事矿山测绘和实地勘测的单位提交不真实的图件资料,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测信息成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



执法监督处

138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



执法监督处

139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



执法监督处

140

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矿业权管理处、地质勘查处、耕地保护监督处、生态修复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执法监督处

141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突出贡献奖励

行政奖励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4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7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


地质勘查处

142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143

矿业权抵押备案

其他类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

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


矿业权管理处

144

省属企(事)业单位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其他类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145

省属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审核

其他类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第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