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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9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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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事业单位:

《中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经厅2019年3月19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0

中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推动省自然资源厅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能,全省自然资源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厅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作为党委工作的根本方法,在思想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依靠群众,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厅党委工作的全过程。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开展工作,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运用民主的办法汇集意见、科学决策,善于通过协商的方式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同时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五)坚持厅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省自然资源厅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省自然资源厅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第五条  认真履行重大问题决策责任,对省自然资源厅重要的工作部署、重要决策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传达、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以及中央、自然资源部和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需向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一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部署自然资源重要工作,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年度财政部门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实施意见,研究重大资金(30万元以上)安排,研究厅重大改革工作

(四)研究决定省自然资源机关、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研究决定厅机关,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局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共同管理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研究决定厅机关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干部和列入机关管理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晋升、调动、交流和奖惩。

研究决定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调整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

(五)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厅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巡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提请党委研究、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七条  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按照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着力推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全省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关于作风建设相关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支持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巡察工作。

第九条  指导督促省林业局党组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抓好党的建设,支持省林业局党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履行省委赋予的职能职责。

第十条  领导厅直属机关党委工作。加强对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任务。

十一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议,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

第十二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厅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党委委员要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党的请示报告条例,每年至少向省委、省政府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适时听取机关处室、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报告。每半年听取1次省林业局党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厅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以厅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厅党委决定精神。

第十七条  坚守党性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省委要求及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委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要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八条  厅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议事决策程序包括:

(一)确定议题。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决策要突出议大事、定大事,讨论关系政策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大事,关系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凡是符合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议题。

(二)调查研究。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调研分析,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坚持群众路线,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决策咨询。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咨询,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决策可行性论证。

(四)个别酝酿。对拟讨论的重大事项,应提前进行协商通气,对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一般应事先逐个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

(五)集体决策。党委委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认真进行归纳总结。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六)决策成效评估。决策实施完成后,或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应对其成效、绩效进行认真总结和客观评价,评估重大决策的完成情况、取得的实际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决策实施过程较长的,还应作阶段性评估。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周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成员,会议材料(不含研究干部议题的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按时出席,并集中精力开好会议。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厅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委会议的记录由党委秘书负责,具体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遇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进行集体决策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委决策决定的机制,认真抓好党委决策的落实和督查。

(一)实行任务分解。对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编印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分解落实方案,明确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督查和反馈机制,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强化执行全过程的协调控制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明确落实责任。党委书记对党委决策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的工作领域或机构贯彻落实党委决策的情况负责,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

(一)党委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由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当分别向党委委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委委员要认真做好会议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委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价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党委一般应提前10天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民主生活会召开的请示和工作方案,以便上级党组织审核和派员到会指导

(五)要结合民主生活会上查摆出来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适于向下一级或在厅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群众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应以适当方式公布,以接受监督

(六)党委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将会议情况报告和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省委,并报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

(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由党委中心组成员参加,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党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副书记或分管机关党建工作的负责同志任中心组副组长,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中心组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三)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六条  党委务虚会议:

党委务虚会议每年召开12次,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精神,讨论贯彻落实措施,研究解决自然资源工作重大问题的思路,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厅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党委文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公文处理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坚持文件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党委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党委文件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阅等统一归口厅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党委收文,重要文件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呈党委书记批示一般性文件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以及处室、单位的职能职责,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要根据党委决定意见及时认真办理、落实并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负责党委文件的阅批、签发。党委收文需党委委员传阅的,经党委书记批示后,及时安排传阅。党委成员收到与党委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认为需要请其他成员传阅的,可向党委书记提出建议,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传阅。

第三十条  党委文件由承办单位拟稿、核稿,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把关后呈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委员签发。签发人认为必须请党委委员传批的,应待传批同意后再发。党委文件的立卷、归档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凡需要保密的各类文件材料(包括初稿、预案等),在承办、传阅、立卷归档、利用查阅等过程中,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扩散。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厅党委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