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0-12-0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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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并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修改。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38周年之际,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此为契机,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统领,深入学习宣传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论断新部署;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新《土地管理法》等自然资源基本法律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宪法》序言明确:“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思想深邃,立意高远,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十一个坚持”,其中就包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
二、宪法是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据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典》及其他自然资源基本法律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应以《宪法》和基本法律为根本遵循,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自然资源管理全过程,切实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宪法确定了土地征收征用应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并给予补偿的原则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典》对《宪法》规定的精神进行了细化,其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其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对补偿安置作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宪法》确定了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基本原则,对涉及千千万万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作出了制度安排。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体现了保障人民权益的内容,全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土地征收事关亿万农民的财产权益,其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是党和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内容,征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此次修改确立了以“公共利益”为土地征收的前提,并列举了符合“公共利益”要件的六种情形;改变以土地年产值倍数的补偿计算方式而代之以区片综合地价;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
四、《宪法》确定了合理利用土地等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
《宪法》第十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宪法》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确定了绿色生态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高度理论自觉和实践自觉,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世界文明形态的演进、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我们党的宗旨责任、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视野,以宽广的历史纵深感、厚重的民族责任感、高度的现实紧迫感和强烈的世界意识,推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理论。在福建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在《闽东的振兴在于“林”》中指出,“严禁盲目采伐,强化资源管护”,在《畲族经济要更开放些》指出,“不是单纯讲经济效益的,而是要达到社会、经济、生态三者的效益的协调”等。在浙江工作时,在《生态兴则文明兴——推进生态建设打造“绿色浙江”》提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从“两座山”看生态环境》指出,“我们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与社会的和谐,通俗地讲,就是要“两座山”: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一定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整体系统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严密法治观,深入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博大精深,内涵丰富,除上述内容外,还对涉及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侵害赔偿制度等内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学习《宪法》宣传《宪法》活动,促进自然资源依法行政各方面工作。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增强社会公众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和认知;围绕自然资源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自然资源法律法规,通过发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典型案例,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