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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新政!加快盘活国有存量闲置土地

发布时间:2025-12-2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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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推进国有存量闲置土地盘活处置的指导意见

(试行)


黔自然资规〔2025〕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财政、国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指导我省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规范盘活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国有存量闲置土地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国有存量闲置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存量闲置土地,主要有以下情形:

1.已供应未动工的土地;

2.已动工后停工形成的闲置土地;

3.进入司法程序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4.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5.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土地;

6.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存量闲置土地。


(二) 国有企业定义




本意见所指的国有企业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所属各级全资、控股系子企业。


二、支持政府收回收购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可纳入市、县人民政府收回收购范围,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按照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相关程序进行收回收购。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收回程序




1.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明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等内容。

2.拟定收回方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制划拨土地收回方案,并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组织听证。土地使用权人可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限内申请听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依法组织听证并记录意见。

4.方案报批。听证结束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划拨土地收回方案及听证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5.下达收回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6.注销登记。收回决定生效后,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收回收购程序



1.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明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等内容。经调查核实为闲置土地,且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纳入处置存量闲置土地项目清单。

2.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存量闲置土地项目清单,对土地所处区位、土地价值、拆迁情况、权属情况、市场需求、收回收购资金来源等进行分析,结合地块开发时序,选择可收回、可供应、资金收益可平衡的土地分批纳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3.确定基础价格。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的土地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就低确定土地收回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

4.协商公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集体决策确定的基础价格下调幅度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土地收回收购价格。协商一致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国有资产处置分级管理规定报批。涉及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的,应按相关规定,将拟收回收购土地情况、收回价格等在官方媒体进行公示。

5.批准收回收购。拟收回收购土地价格经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收回收购土地的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存在抵押融资的,市、县相关部门应指导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方式先行解除银行抵押。存在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未缴清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先行处理。

6.投放土地市场交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收购土地后,要及时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供应的节奏、时序、数量等情况,将收回收购的土地有序投放土地市场。


三、规范存量闲置土地转让

支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存量闲置土地。具体流程为:

1.开展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转让的存量闲置土地开展评估。

2.审查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存量闲置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分级管理规定报批。收到批复后,应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报原批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土地转让,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分级管理规定报批。国有企业存量闲置土地转让应当按照国有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国有存量闲置土地转让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

3.公开交易。国有存量闲置土地在产权交易机构或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进行。土地转让信息应当公开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底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土地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土地存在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土地拟转让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支持存量闲置土地“带押过户”。

4.公告信息调整。土地转让信息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应当结合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方式降价,重新发布土地转让信息公告。新的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转让底价及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应按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规定报批。若挂牌价低于土地取得成本或土地评估价格20%以上时,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5.签订合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转让的国有企业存量闲置土地权属、土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挂牌成交后,由受让方、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明确有关事项,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6.办理产权变更。存量闲置土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宗地投资开发利用的,受让方、转让方缴纳转让价款、交易税费后,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四、规范引入社会合作

支持国有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国有存量闲置土地。具体流程为:

1.达成初步意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社会合作方达成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开发存量闲置土地的初步意向。

2.开展土地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企业兼并重组、拟引入第三方资金合作开发涉及的存量闲置土地开展评估。涉及土地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将企业兼并重组、拟引入第三方资金合作开发涉及的存量闲置土地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支持存量闲置土地“带押”合作开发。

3.投资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根据土地评估情况,编制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规定,将投资涉及行业测算的企业基准收益率、测算过程及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规定报批或核准、备案。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的项目进行论证,重点论证资金来源、融资渠道、融资成本、投资回报等方面。

4.签订合作协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第三方合作的项目经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合作开发的协议。

5.履行监管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强化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的项目进行事中监管,强化跟踪审计。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每年抽取部分以土地引入第三方资金合作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行效果。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集体决策处置机制




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财政、国资等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在坚持量力而行、审慎研究、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确定盘活处置国有存量闲置土地等重大事项,防止借处置国有存量闲置土地之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决策、公示公开等程序,确保集体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决策记录可查、决策结果可永久追溯,切实防范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置存量闲置土地的廉政风险和诚信风险。


(二)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要认真执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制度,强化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和水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清查,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置国有存量闲置土地时要公开、公正择优选择土地估价机构。


(三)强化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财政、国资等主管部门要防范处置存量闲置土地的各种风险,指导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严格按规定开展土地价格评估,依法依规开展政府收回收购、土地转让和引入社会合作开发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决策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