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文丨法治赋能富矿精开 激活发展强劲动能——《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3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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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支撑。贵州省依托丰富的矿产资源,立法治之规、开富矿新篇。2025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在国家颁布新矿产资源法后,全国出台的首部矿产资源地方性配套法规,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凝结着法治智慧与实践经验的法规,将为贵州省矿产资源科学开发、高效利用、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标志着贵州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重要一步。
立足战略全局,深刻把握《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与现实需求
资源禀赋奠定发展根基。贵州矿产资源具有三大显著特征:一是种类齐全,已发现矿种137种,占全国矿种总数的79.19%;二是储量丰富,106种矿产查明资源量可观,其中磷矿、重晶石等13种储量位居全国首位;三是区位优越,优势矿种集中分布在交通干线与乌江流域,为规模化开发创造了先天条件。近十年,矿业经济对贵州省GDP贡献率稳定在45%左右,成为支撑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之一。随着时代发展需要,亟须出台一部《条例》为高质量开发利用富矿提供地方法治保障。
国家战略指明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明确要求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在此背景下,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富矿精开”战略,以“富矿精开”为关键抓手闯新路,加快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从粗放型向精细化、高端化转型。目前,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贵州正依托丰富的磷、煤、铝、锰、金、重晶石、萤石等优势矿产资源,全力打造全国重要的资源精深加工基地。《条例》全文贯穿了国家战略使命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
法治建设回应现实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矿产资源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现行《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与《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13年颁布)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部分条款与新矿产资源法存在衔接不足,对“圈而不探”“占而不采”、涉法涉诉等行业顽疾缺乏有效规制,在生态保护、权益保障等方面亟待完善。2024年新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为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矿产资源大省的贵州迅速启动立法程序,推动地方性法规与国家上位法律“同频共振”。
创新制度设计,深刻把握《条例》对新矿产资源法的精准贯彻与地方特色
对标上位法加强体系优化。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上位法的贯彻落实。《条例》严格遵循新矿产资源法立法精神,构建“总则—矿业权—勘查开采—生态修复—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的完整体系,全文8章58条,涵盖矿产资源开发全链条,全面衔接了新矿产资源法关于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方式、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矿业权物权登记、构建多元化矿业用地保障机制、开展全面系统的矿区生态修复、强化矿产资源监督和执法等有关要求。
名称内涵更加拓展深化。《条例》名称相对于原来的《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删去原条例中“管理”二字,体现立法理念的重要转变。《条例》不仅是一部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更体现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要求。《条例》还丰富了矿业权人权利保护、出让合同义务承担、矿区生态修复责任履行等内容。
职责体系更加协同强化。《条例》更加清晰地划分了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推动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联动配合、横到边纵到底”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同时,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相关行业管理工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更健全更细化。《条例》多维度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方面,明确责任主体、修复原则与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及废弃物处置,要求将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并提取修复费;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建设,构建灵活收储、轮换、动用机制,开展动态调查评价,明确应急响应与处置要求;监督执法层面,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将监测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进部门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共享,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智慧监管。
服务发展大局,深刻把握《条例》对贵州“富矿精开”战略部署的法治保障
《条例》全面贯彻贵州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战略部署,围绕矿产资源全生命周期构建“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管理体系,为推进贵州省矿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高效开发利用、加快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入推进“富矿精开”战略提供了法治保障。
精确探矿方面。《条例》聚焦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专项调查评价,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多元投入和激励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资源开发筑牢信息基础,提升了综合勘查能力。
精准配矿方面。《条例》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设立,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要、地质工作成果等科学确定向市场投放矿产资源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矿产资源配置;细化完善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净矿”出让;进一步强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刚性约束,对矿业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勘查、矿山建设和开采工作的行为进行规制,着力解决“圈而不探”“占而不采”资源闲置难题,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精细开矿方面。《条例》明确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矿产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发上限和强度;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优势矿种矿业权集聚区整体开发方案;鼓励、支持同一矿体集中整体开发,避免“大矿小开”,并对采矿权人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共生和伴生矿产,确保达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作了要求,实现优矿用好、呆矿用活、劣矿用足。
精深用矿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推进煤、磷、铝、锰、氟等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促进矿产资源采掘、选冶、加工一体化发展,延伸产业链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部法规的实施,将为贵州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系统性、规范性、前瞻性的制度保障,助力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闯出资源高效利用、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持续改善的新路。贵州矿产资源领域也必将迸发蓬勃生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助推贵州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新风采。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