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政策4问(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系列法律知识问答—2024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4-10-30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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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是检验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晴雨表”,行政复议被纠错率和行政应诉败诉率是法治建设工作成效的“风向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聚焦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被纠错和行政应诉败诉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推出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专题,深入分析相关问题,推动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本期推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政策4问。
一
什么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未依法履责、不完全履责、履责不当和迟延履责等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违法履责行为,均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举例形式,明确了若干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包括:
1.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2.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二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
职责与信访的区别是什
么?
1.办理内容不一样。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
2.办理程序不一样。信访事项需经过提出、登记、受理、办理、答复等程序。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般需经过接收、调查处理、回复等程序。
3.救济渠道不一样。对信访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且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所作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履职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
履行法定职责
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规范收件途径。行政机关应当在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公场所主动公开本机关办公及服务窗口地址、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和办事指南等信息,并确保网上办事平台正常运行。行政机关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内容,引导申请人通过正规途径提交申请资料,不得私自收件办理。
2.严格分类处理。行政机关文书机构或政务服务窗口收件后,应该根据申请内容,拟定内部承办机关及办结期限。行政机关核实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申请。
3.严格审查办理。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颁发证照的,应及时颁发送达。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和依据。需要延期办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请负责人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理理由。
4.规范送达方式。送达相关公文,一般应当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相关公文应按照法定期限送达给申请人,不得超期送达。
四
为什么行政机关要及时向
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并
收集、保留相关履行法定
职责的证据材料?
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既是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又是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
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本条规定的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原告的权利而非义务。
因此,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说明有关法定职责划定界限的依据等情况,向申请人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释,消除误会,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为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查处职责,需要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证明自身已履行行政执法查处职责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上级部门向下级部门的案件交办通知;下级部门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案件管辖范围规定的文件;及时告知申请人事项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