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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政策14问(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系列法律知识问答一202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4-09-2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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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是检验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晴雨表”,行政复议被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是法治建设工作成效的“风向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聚焦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被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推出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专题,深入分析相关问题,推动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本期推出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政策14问。

政府信息是指什么?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包括纸质、电子等多种形式。只要这些信息是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就应当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或处理。行政机关在记录、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可访问性,方便公众获取。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

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意味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将公开视为一种常态化的行为。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才能决定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这一原则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全面性。

哪些政府信息应当

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如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等。


《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一级事项23项,以及对应的二级事项62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信息,政策文件,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重大决策预公开,办事指南,财政信息,国土调查基本信息,国土调查地类信息,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不动产登记(不同登记类型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资料查询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结果,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划拨用地结果公示,闲置土地,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地价信息,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生态修复项目批准服务信息,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生态修复重大工程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施工有关信息,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竣工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临时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管理政策,征地法定公告,征地工作程序,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补充耕地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注销,矿业权出让公告,矿业权出让结果,矿业权出让结果,矿业权转让公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等。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

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主体有哪些?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下列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三)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

(四)在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如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平常信函、邮政寄送、传真、互联网渠道等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并可同时提供民营快递、电子邮件等渠道,但不得将个人电子邮箱作为接收申请邮箱。

应如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有无错误;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是否明确,有无歧义;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是否明确。

经审核上述内容有缺失或表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行政机关应作“予以公开”处

的情形有哪些?

(一)所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也可直接将该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三)对尚在制作中且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可作“不予公开”

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情形有哪些?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但经过审核后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给申请人;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申请作出

“予以公开”和“不予公开”

区分处理的情形是什么?

所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不予公开”处理,

与其他的信息公开处理的法

救济方式有何不同?

行政机关作“不予公开”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对答复书不服,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对答复书(告知书)不服,可在答复书(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答复书(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

行政机关可作“无法提供”

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

由的情形有哪些?

(一)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的;

(二)行政机关虽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所申请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另行制作的,可不予提供。

十二

行政机关可“不予处理”,

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予处理;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四)所申请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理由成立并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应确定延迟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所申请信息已移交档案管理机构的,可告知申请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或咨询;

(六)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确认或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期限是多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十四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告知书等文书送达方

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国家公文,答复书、告知书等制作完成后,行政机关应按以下情形进行送达:

(一)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将答复书制作成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三)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申请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当面送达的,应改用邮寄送达等方式留证备查;

(四)答复书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应进行委托登记。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书(参考样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