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对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何影响?如何应对?|实务答疑
发布时间:2024-03-27 14:10
字体大小:大-中-小
访问量:次
打印本页
本期为您呈上作者结合所在浙江省工作实践,试析新《行政复议法》对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影响,并提出了工作建议。

主要影响

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案件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有必要及时关注新《行政复议法》修改后的变化及对具体案件办理的影响,进一步规范好复议工作,维护好相对人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行政行为时,是否告知了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将直接影响到复议期限的认定。类似规定在土地征收复议审理实践中也早有出现(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土地征收公告作为征地批文法定的公布方式,经张贴期满后,即达到相对人“应当知道”的效果。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征地文书参考格式》有关模板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公告的救济途径告知和张贴工作,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征地批文的严肃性、稳定性。

工作建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以法治方式实现内部监督和自我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新《行政复议法》修改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复议案件办理为切入口,倒逼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体制机制以及行政程序不断完善,把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行使,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牢固树立“程序违法即行政行为违法”的思想,时刻紧绷“程序”这根弦。抓住土地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动产登记等关键事项关键环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完善并严格遵守程序性规定,提高行政行为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利。
树立调解优先、应调尽调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做好与申请人的调解和解工作,扩大调解和解案件成功的比例;建立行政争议化解部门协同机制,发挥乡镇政府属地协调化解优势;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等活动,充分利用面对面沟通优势,强化释法明理,提高调解和解率。
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良好互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针对行政争议中涉及的自然资源重点难点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沟通会、案件调查会等形式积极参与,取得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理解和支持。重视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征求意见函、意见书,及时反馈意见,举一反三,规范行政行为。
通过自然资源法治讲堂、网络课堂等形式开展重要法律法规学习。编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件,围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落实败复案件逐案分析制度,结合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决定书及行政裁判文书,定期制作案情通报,办理一起案件、解决一类问题。建立健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和意见书后的落实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