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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系统学习贯彻新行政复议法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3-12-0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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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认真学习、理解适用新行政复议法,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系统学习贯彻新行政复议法工作指引》。


一、进一步扩大和规范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1.将现行行政复议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修改为“行政行为”。

2.第11条将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行政赔偿、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

3.第12条明确国家行为、规范性文件、内部行政行为和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4.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二)工作指引

1.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严格规范执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赔偿、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认真研究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矿业权出让协议等行政协议合同文本权利义务内容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如何履行等问题。在组织复议答复时也要从合法性及合约性两方面进行答复和举证,尽量在前端化解可能出现的争议。

2.依法依规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照现行有效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公告废止、失效。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备案审查制度。在行政复议中,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做好书面答复、当面说明理由等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


(一)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1.第5条明确将调解列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第73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第74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工作指引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是充分利用行政系统内的资源优势从根源上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对于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争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思考产生争议的原因,在合法自愿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做好与申请人的调解和解工作,争取在行政程序内化解行政争议。

三、适度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一)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第23条在保留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复议前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三种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工作指引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将申请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即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履职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及认为行政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争议案件在自然资源领域占比较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能力和水平,规范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争议。在作出自然资源不予许可、不予赔偿,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完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一)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第24条规定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二)工作指引

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有利于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统一办案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审理权,在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一)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章用两节分别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设立了“繁简分流”的审理模式。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涉款额3000元以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除此之外的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第43—47条对行政复议证据种类、真实性、取证方式、举证期限、证据查阅等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3.第49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4.第50、51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且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

(二)工作指引

1.今后的行政复议审理不再以书面审理为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还需要参加复议机关组织的听取意见、调解和解、听证等审理活动,需要更高的法治素养和法治专业能力,提升行政复议答复质量。

2.“繁简分流”的审理模式下,简易程序大幅压缩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审理期限(30日),并不得延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在行政复议答复时应尽量全面准确,避免出现多次补充答复的情形,影响复议机关及时办结案件。

3.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适当,在行政复议审理时还要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要增强证据意识,保留好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而不是后期为应付行政复议制作证据或者违法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行政复议决定方式多元化,拓展监督广度、深度


(一)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1.第63条完善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改变被申请行政行为内容、依据等。

2.第64条细化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第65条对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4.第66条增加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

5.第67条增加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

6.第69条增加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

7.第71条增加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等行政协议责任的规定。

8.第77条建立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约谈通报制度。

9.第79条确立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抄告被申请人上一级主管部门制度。

10.第六章进一步完善了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文书等情况的法律责任。

(二)工作指引

1.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的多元化,赋予行政复议机关更大的审查和决定职权。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可以审查其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其合理性;不仅可以撤销该行政行为,也可以变更,推动各级复议机关运用多种复议决定方式,一次性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2.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约谈通报制度,及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3.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行政复议决定和意见书抄告制度,建立问题反馈机制,举一反三,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不断规范。



附图: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