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大家谈之二|规范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发布时间:2023-03-14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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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特推出“学习贯彻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大家谈”专栏,陆续发布业务处室相关负责同志文章,从各自业务领域深度解读有关条款,推动新《条例》有效实施。
规范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作者:龙明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既是项目建设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对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该规定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监管为导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要素保障为要求,对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规范划拨土地管理、强化建设用地用途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
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发布的《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显示,企业成立后的3年至7年是退出市场高发期,存续时间5年以下的企业占企业总量49.4%,存续时间10年以下的企业占82.3%,10年以上的企业占17.7%。我省多数企业的生命周期为15—20年。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与企业生命周期不同步,造成了不少工业用地低效闲置,退出困难。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工业化的有关要求,提高工业用地效益,《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和出让相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同时,《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工业用地,还应当明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能耗、环境等指标”,即在工业用地招拍挂时事先约定相关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如投产后达不到合同或协议约定内容,土地使用者需履行违约责任,推进有实力的企业落地。从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与土地有效利用同步考虑,通过减少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更好地盘活利用工业用地,提高“亩均效益”。
二
规范划拨土地管理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政策制度相对完善,而以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二级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划拨用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存在闲置低效、使用管理不规范等情形。为规范我省国有资产管理,加快盘活存量划拨土地资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精神,《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划拨土地的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划拨土地需转让的,应依法审批。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应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需要出租的,应按规定申报并缴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部分,将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优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内容。
三
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建设用地用途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的重要内容。《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建设用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建设用地用途变更需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四
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加快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促进农民增收,《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要求上述用地应优先使用闲置、低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低效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五
审慎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了规定,推动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入市,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深改委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时,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探索解决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我省有10个县(市、区)列入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要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在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求下审慎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自行开发,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用地调查、土地评估、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出让、出租等基本条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明了具体路径。《条例》第四十四条还明确了省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工作,强化组织保障。
六
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在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地方管理实践中还存在临时用地违规审批、复垦恢复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我省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精神,在《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对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作了进一步强化,明确了“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将临时使用的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法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这些规定结合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征,明确使用临时用地的期限,压实使用者土地复垦职责,强化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管工作。
七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地下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资源。特别是汽车产业和轨道交通的发展,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部长通道”回应热点话题时,谈到“要用存量换增量,用‘地下’换‘地上’,用资金技术换空间。”我省贵阳、遵义等地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也有很好的实践探索。在《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提供公共服务使用地下空间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享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我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系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副处长级干部、三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