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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生态修复前沿成果与典型案例解析⑰|六盘水市盘州市某园林绿化公司和某煤焦公司煤泥堆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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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下,贵州以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为目标,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涌现出一批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的案例。贵州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征集了生态修复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兼顾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生态问题的典型性、修复手段和方法的综合性,体现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今日展示项目

六盘水市盘州市某园林绿化公司和某煤焦公司煤泥堆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引言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十一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2021年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实施,2021年4月,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2021年5月,中国环境报以《贵州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推动改革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为题专版刊载,标志着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贵州经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办理为核心,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取得良好实效。

煤泥修复治理前后对比图


二、问题


2019年12月1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对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及周边煤泥堆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检查发现5处煤泥堆放点(堆放湿煤泥总量88330.87吨)均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扩散等污染防治措施,其中4处是某园林绿化公司堆放,另1处是某煤焦公司堆放。某园林绿化公司和某煤焦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三、措施


(一)探索建立联合办理机制

六盘水市印发《六盘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六盘水党办字〔2021〕9号),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部门履职责任清单。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体制机制。同时,清单将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等工作职责纳入并明确责任。


(二)有序开展损害修复工作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确定两公司为赔偿义务人。2020年5月,贵州省环科院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所需金额600余万元。2020年6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对煤泥堆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就磋商相关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座谈。2020年9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磋商并达成一致,赔偿义务人一致同意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由两公司均摊,同时自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修复完成后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修复评估。2020年12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涉案地点的生态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生态修复评估工作。


四、成效


(一)以案释法震慑效果显著

该案中,赔偿义务人原以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就可以一直在该堆放点违法堆放煤泥或是在原址上新建标准固废堆场即可,但随后被要求高达60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震慑了当地众多煤炭企业,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随着该案磋商的开展、协议的签订、修复的推进,各相关企业意识到通过接受处罚的方式代替整改这条思路是走不通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势在必行,促使相关煤炭洗选企业进一步加强了对固废的环境管理,规范了渣场的建设。该案的办理,还起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一起,震慑一方”的显著效果。


(二)督促企业积极启动修复

赔偿权利人在磋商举行前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座谈。在座谈中,双方会同鉴定机构一起就赔偿责任确定、修复方案选定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沟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保证了后续磋商的高效进行,同时也化对抗为合作,在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前提下,减轻了企业负担。既提高了企业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也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同时,赔偿权利人委托律师协会作为调解机构,由律师主持磋商,这一举措促进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之间的顺畅沟通,同时也营造了严肃的磋商氛围,使赔偿义务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从而端正态度积极承担修复责任。


(三)多措并举确保修复效果

该案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权利人的支持下,赔偿义务人之间达成了合作协议,由某园林绿化公司一并处置堆放煤泥,使煤泥得到及时清运。既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也为后续修复工作的开展争取了时间,所采用的灵活对策契合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核心目的,确保案涉多名责任人时也能完整履行修复责任。该案在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具有良好的典型意义。2021年7月,为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绿色条款,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时将本案确定为5件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