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2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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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以下简称《通知》),实现全省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为进一步稳妥推进全省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法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政策保障。
全省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
2019年12月31日前,贵州省征地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相结合的补偿标准,该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分别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制定。除9个县(市、区)完全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外,其余79个县(市、区)仍然保留了统一年产值的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虽然在一定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补偿标准偏低、代际差异较大等特点不断凸显,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土地征收工作的要求。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根据此规定要求,贵州省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县级测算、市级审核、省级平衡”的制定原则,实现贵州省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成果真实严谨,符合各地实际情况。贵州省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不再根据土地原用途的单一因素进行补偿测算,“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成为历史,补偿标准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更加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全省组织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制定过程注重区片合理划分,突出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制定结果符合市场规律,并与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区片综合地价在全省全面实施,充分体现了“同地同价、同区同价”,补偿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进一步得到提高,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知》规定,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并要求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与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广大群众接受度,确保新旧标准平稳过渡。截至目前,全省9市(州)政府均已公布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