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2021网站改版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09 12: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访问量:次

打印本页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

专家库的公告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领域专家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水平,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称“管理办法”),我厅决定对专家库进行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更新依据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对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严管、动态”的原则,实行每3年更新一次进行管理。

二、申报类别

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分为经费审查专家、II类专家、I类专家、资深专家四类,申请人可根据本人专业或工作业绩实际情况申报(资深专家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地质局、省地矿院等相关单位,从I类专家中进行优选确定)。凡符合入选专家库条件的均可申报。

2023年省自然资源厅公告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均需重新提交申请和印证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纳入新的专家库进行管理,未按要求申报并提交印证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超过申报时限自动移出专家库。

三、申报条件

(一)经费审查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造价或审计工作10年以上,熟悉工程项目财政投资有关管理规定;

2.具有地质灾害防治或工程类相关专业背景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高级会计师或高级经济师;

3.近5年承担过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预结算编制、审核、评审等),并提供成果证明材料扫描件;

4.熟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经费管理和造价管理政策及施工工艺;

5.年龄不超过63周岁,且无违反《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

(二)II类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满10年或具有地质灾害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获得《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5年以上;获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在基层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满15年的事业编制人员,可申报II类专家。

2.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业绩,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指南及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政策;

3.熟悉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流程,了解项目的技术标准和预算定额、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造价;

4.年龄不超过63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能够随时响应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等野外现场技术咨询、指导、检查、评审等有关工作,并能适应较长时间野外工作强度。

5.无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

(三)入选专家库的I类专家,要求年龄不超过70周岁(资深专家年龄限制适当放宽),除满足II类专家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省部级科学进步一等奖获奖人员或二等奖前5名人员、三等奖前3名人员;获得省部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域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等技术类奖励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争先奖获得者(卓越工程师奖、青年科技奖、科技创新个人奖等);

2.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获得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等;

3.高校、科研院所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学科带头人,相关厅(局)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专业主要技术力量;

4.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或获得地质灾害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不低于5年;

5.近五年多次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并发挥主要作用的(担任首席技术专家、总顾问、技术指挥长等)。

四、报名要求

(一)申请资料。自愿申请进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

1.填写完整并经申请人签名的《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申请表》(附件2);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其他证明具备专业能力和工作年限的相关材料等(包括但不限于近5年内参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实施或审查的项目清单,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参与县区技术保障的情况等);

3.申请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二)报名时间。2026年11月20日17:00截止。

(三)申报材料格式。申报材料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不接收纸质材料(邮件主题请注明“(姓名/单位)入库申请”)。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黄翔,电话:13765152687;收件邮箱:394023173@qq.com。

五、报选流程

1.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申请和印证材料;

2.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资料集进行中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3.公示期有社会公众对拟入库专家资格提出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通知该专家在1周内提消除异议的印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供印证材料或印证材料不足以消除异议的,取消入库资格;

4.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公告,公告符合条件名单,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统一进行管理。

六、注意事项

(一)纳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专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享有《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服从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参与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值守和临灾处置等工作。

(二)未纳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专家,不得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身份参与贵州省境内地质灾害防治领域项目相关工作。

(三)被暂停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资格或移除专家名单的人员,禁止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身份参加各级贵州省自然资源系统各类项目的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向社会公告。暂停期限届满,需向省自然资源厅重新申请方可入库。

 

附件:

           附件1-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docx

           附件2-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申请表.doc

           附件3-申请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