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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调整矿山矿区范围 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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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17 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规〔20244)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升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效率,促进安全生产现就优化调整历史原因形成井巷工程在矿区范围外的采矿权变更登记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优化矿界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对本公告印发前已形成历史事实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超出其所属采矿权矿区范围可申请将调整纳入采矿权范围

(二)基本条件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义务已履行公告印发前采矿权矿区范围已形成井巷等工程或露天剥离范围越界事实,越界范围不与相邻矿业权矿界重叠不对相邻矿山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如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已依法查处到位。

二、调整优化矿界的程序

(一)开展储量核实。矿山企业委托第三方或自行编制《拟调增矿区范围储量核实报告》,核实论证矿区范围内是否涉及新增资源量、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管控要求、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拟调增矿区范围储量核实报告》具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评审程序暂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指南(暂行)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1〕5 号)的规定执行。

)矿区范围调整。增的矿区范围不涉及新增资源量,由采矿权人按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办理。若拟调增的矿区范围涉及新增资源量,新增资源按协议出让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办理时限。因历史遗留、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原因,矿山井口位置、井巷工程、露天剥离范围已经超出采矿权矿区范围外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90日内向具有管辖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年内按程序完成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的申报,逾期均不再受理

三、调整优化矿界提交的资料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矿区范围变更前后对照图

(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区调整范围储量核实报告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