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0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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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科学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
(一)用地保障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按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用地等管理。
(二)实行用地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以下情形不得纳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和乱占耕地建房的;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成片毁林毁草、破坏水域水系等破坏自然风貌、污染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规实施非农建设的;以项目为名,巧立名目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情形。
二、强化用地规划保障
(三)合理引导项目集聚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应集中布局到县城或农业产业强镇;需就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的农产品初加工、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
(四)保障零星建设项目用地。各地可在乡镇和村庄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零星分散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对需就地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或利用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产业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面积为30亩以下,占比3%以下,难以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准确选址预留建设用地的,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的前提下使用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不得拆分项目规避规模控制。
三、统筹存量和新增指标保障农村产业用地需求
(五)建立农村产业项目库。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符合相关产业、环保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项目库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时更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政策保障依据。入库项目需新增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
(六)保障土地要素配置。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国家安排脱贫县年度专项计划指标、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可由市(州)统筹调剂解决。
(七)有序开展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增减挂钩。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各地可依据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和投资能力,用好国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增减挂钩政策,有序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本村村民安置、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用地需求,产生的节余指标可跨区域调剂流转,统筹用于城乡建设。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应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不同意拆迁的农户不得纳入拆旧复垦范围。
四、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路径
(八)鼓励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依法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房屋,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农村新业态新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九)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供地模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出让等方式确定土地出让使用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合同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等,并报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十)鼓励宅基地复合利用。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对合法宅基地和地上房屋,鼓励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装修、改造的,不得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不得突破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风貌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五、优化项目审批
(十一)推进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梳理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十二)规范用地审批优化规划许可。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村一二三产业用地,依照农转用审批权限办理。在城市、镇及村庄建设边界外,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参照“多规合一、多证合一”的有关规定,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
(十三)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明确土地复垦措施,并加强管理。
六、加强用地监管
(十四)明确监管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严禁项目建设用地未批即用、批少占多;严禁将农业规模化经营配套设施用地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转租。
(十五)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监管,避免出现新的闲置低效用地。在签订供地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退出条件。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因生产经营范围或内容发生变化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前提下,应依法办理手续并补缴价款;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十六)落实监管责任。市、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相关部门在编制乡村规划时,应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推进情况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定期评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情况。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或出台新政策,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30日